关于男子买二手宝马结果是第六任车主的知识点,农尚贵宾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了重要的知识点。
浙江杭州的钟先生反映,他买了一辆二手宝马,事后才知道,这辆宝马的“前任”有点多。钟先生表示,自己拿到绿本的时候,才发现这个车竟然已经过户了6次。
最关键的是此车的销售人员,并没有把过户6次的情况告诉钟先生,只告诉钟先生这车以前是一个女士开的,保养的比较好!
这个销售人员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目前,车商表示会安排业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和钟先生进一步沟通协商。
二手车买卖猫腻太多了,如果车子本身有问题,一般车商都会对买家说清楚。
不过车子经过几手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主要还是是看车子跑了多少路程,还有车的事故状况如何。
当然,实力允许的话还是尽量买全新的一手车最好。
不过如果消费时遇到假冒伪劣、欺诈、强买强卖、一卖了之、拒绝售后服务等等侵权现象,此时,作为消费者,应该利用合法途径 和程序,理直气壮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浙江杭州,钟先生想买一辆宝马,开出去也有面子,但新车价格太高,超过了钟先生的预算,4S店得知钟先生的需求后,向钟先生推荐了二手的宝马X1,裸车15万多一点,比新车便宜了一大截。
4S店工作人员介绍说,这辆宝马X1,属于精品车况,上牌3年多,跑了5万公里,价格比新车便宜十几万,非常划算,希望钟先生好好考虑。钟先生当时很犹豫,他是个爱车之人,深知二手车市场的水很深。
后来和4S店的沟通过程中,4S店打消了钟先生的疑虑,4S店告诉钟先生,这辆宝马X1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她用宝马X1在我们店里置换了新车,所以价格才这么便宜,我们4S店以诚信为本,绝不会欺骗消费者!
钟先生心想,女士用车一般非常爱惜,车子应该没有问题,于是付了钱,将宝马车开去过户登记,结果钟先生拿到绿本的时候,彻底傻眼了,自己买的根本不是一手车,而是6手车,这辆宝马X1,在三年之内,转手了5次!
【@蚂蚁说法 】
很多消费者都曾有过买二手车的想法,但现实情况却是,消费者仅仅止于想法,不敢真的行动,原因不是价格,而是二手车水太深,整个二手车市场诚信缺失。
钟先生之所以愿意掏15万买这辆宝马X1,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看中有4S店的信誉背书,可最后的结果是,二手车变成了6手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
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该退一赔三的情形呢?
钟先生拿到绿本,发现自己是第六任车主后,向4S店讨要说法,“你们之前说过,这辆宝马X1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现在变成多少手了?”
面对钟先生的质疑,4S店销售回复说,自己当时说的是“原车主是个女车主”,没有说过是女车主的一手车。
易而言之,4S店是否构成欺诈,关键看4S店有没有说过,这辆宝马X1是女士的一手车。
至于4S店狡辩说,车子是他们公司里几个法人转来转去,调查结果显示,第4任车主是其他公司的负责人,第5任车主是一名女士。
也就是说,除了前3任车主是一个公司的人外,后面第4任、第5任车子根本不是一个公司的,4S店的狡辩不攻自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钟先生如果想要退一赔三,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4S店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曾经向他作出过承诺,“该车是一名女士的一手车。”
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换而言之,如果钟先生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证明4S店说过是一手车的话,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最后,不管是买新车,还是买二手车,一定要多做功课,千万不要听销售的单方面说辞,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最好落到纸面上,免得发生问题后,拿不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