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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月薪5万,试用期三天就被解雇,预计将获赔5万!因为一个细节没做好,双方其实都输了:公司要赔几万,而张某则失去了好机会!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张某在2020年5月1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劳动合同签了3年。但仅工作3天,公司便以张某不胜任为由,辞退了张某。
张某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他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劳动仲裁判决张某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且要发放张某5月18日到31日的工资22988.51元。
公司当然不服,凭啥你干活三天,没达到我要求,我还要继续履行合同?还要给几万块工资?于是,公司起诉了。
一审判决对公司比较有利:
法院认为公司和张某之间已经缺乏信任基础,且在张某离开后,品牌总监一职的工作内容已经有其他人在负责,张某回去继续上班不现实。所以,劳动合同不需要继续履行。且张某确实只上班了三天,只需要发放三天的工资9195.4元。
不过,由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说张某工作不合格,给出的理由不充分,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举证,说明到底哪里不合格。而公司既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可以要求公司对此进行赔偿。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承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不认同这个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维持了原判,最终判决:
试用期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支持。
张某可以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到这里为止,公司只需要支付三天的工资9195.4元,那为啥开头我要说公司要赔偿五万呢?
因为判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没有上诉,也就是默认了。
而在劳动法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数额的二倍。
劳动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张某只上班了3天,属于不满6个月,公司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也就是2.5万,赔偿金额是补偿金额的两倍,那就是5万。所以,张某可以另外起诉要求5万的赔偿金。
卷舒观点:
这个案件的双方其实都是输家,如果他们能多关注细节,可能大家不会撕扯成这样。
对于公司来说,员工只上班了3天,工作效果也不好,最终却要赔偿几万元,这家公司的确有点“倒霉”,那公司该如何规避这种“倒霉”呢?
这件事里,公司认为张某不合格的原因是:
策划方案没有人认可、宣传页面没有人转发、调整工作3次以上没有效果以及全员工作不和谐。
为啥法院认为这个属于证据不足呢?因为公司和张某签署的劳动合同里,仅列了这么一句“上班时间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务为主”,那任务究竟是什么,合同里根本没有写清楚。
也就是说,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上写明张某的任务是什么,他怎么做算合格,怎么做算不合格。
所谓的“方案没人认可、宣传页面没人转发”之类的,并不能作为不合格的理由,人家才入职3天,怎么就能判断这些工作会导致任务不能完成呢?所以,公司以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许多公司强势惯了,以为在试用期是可以随意辞退的,想让谁走人通知一声就好,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试用期辞退员工,也是需要举证的,需要证明员工不合格才行。
所以,在劳动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员工具体的工作任务是什么,评判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那么,为啥我认为张某也输了呢?从张某一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来看,他非常珍惜这份月薪五万的工作,可见这样机会对他来说也并不太多。
从他被辞退到最终判决下来,历时2年多,这期间花费的时间精力是很多的,律师费也不低。他想要赔偿金,还得再起诉,这是一场漫长的马拉松。
且一个高管,过不了试用期本就令人沮丧,关键是3天就被扫地出门,这真的略有点“羞辱”人了,这种打击伤自尊,精神损失也很大。这些真不是几万块的赔偿金能弥补的。所以,我觉得他也是输家了。
坦白说,月薪五万的总监岗位,在入职前肯定不只是一两轮的沟通了,双方对于工作内容的认定应该是聊得比较透彻的,怎么会入职3天就被认为不合格?这估计只有张某和公司相关人员才知道了。
这当中会不会是个套路?反正据我了解,现在有些企业,如果想开除高薪的、在职很久的、经济补偿金动辄数十万的员工,他们会联合猎头、下家公司一起做局,先以高新诱惑员工自己离职,等员工入职下家之后,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这样赔偿金额就小意思了。
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解雇!
就在今天,北京一家公司的品牌总监被解雇的新闻登上了热搜。这个总监的月薪是5万元,试用期是三个月。
没有想到的是,仅仅上班了三天,公司就以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将他开除了。总监内心肯定是不服的,于是就提起上诉,要求劳动仲裁。
第一次法院支持了总监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诉求。可是,公司又不服,提起了上诉,最终法院又驳回了总监的赔偿诉求。
对于这个案例,网友有很多人认为这个总监可能被算计了。有可能是原来公司想要裁员,不想给赔偿,结果就让同行用高薪来挖走他,最终在试用期裁掉了呢?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
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有蹊跷,因为公司很难在3天之内就能看出一个人的真实能力,特别是品牌总监这种职位,一定是有过程才能看出来他到底能不能给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
做公司最重要的是得到员工的心,如果一家公司随便招一个人,又随便开除一个人,非常的不负责任。这也会让公司其他员工没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