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操作?北京某公司一品牌总监,入职试用3天就被解雇。该员工愤而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一锤定音,试用期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支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任职品牌总监,双方签有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固定薪资标准为税前50000元,转正后加入绩效。
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约声明,以其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22988.51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及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仅列明上班时间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务为主,而未将任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公司主张张某存在策划方案没有人认可、宣传页面没有人转发、调整工作3次以上没有效果以及全员工作不和谐等,但未据此提交其公司预设的客观标准。现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为张某设定的工作目标,由此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公司所持的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张某在公司的职位是品牌总监,是品牌部的负责人,从2020年5月21日公司对张某作出《解约声明》至今已经超过一年,公司主张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具有合理性;
其次,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品牌策划岗位,张某同意在没有品牌总监的情况下由公司安排其岗位,但其要求按照品牌总监的500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待遇。鉴于薪随岗定,品牌部的其他岗位的标准显然不可能与品牌部负责人的待遇相当,由此可以确认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
再次,张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极短,而试用期亦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双方很难建立信任基础;
最后,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已经没有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综上可见,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进而法院对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如前所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关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的工资,鉴于公司与张某之间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同时,2020年5月2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公司无需支付张某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张某却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本院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张某仍不服上述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且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据此,一、二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应的证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所作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
综上,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政法频道)
网友看法
1、网友imprintlaw:月薪五万的员工只上三天班就被解除!对此,如何从法律实务层面专业看待?发表三点简要观点: 1、试用期解除你,即使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经济成本上顶多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所以成本可控,公司多数情况下不怕违法解除你,更多的是怕恢复劳动关系; 2、现在很多地区对于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一般较难支持,因为认为你和公司没有了建立信赖用工关系的诚信基础等一堆理由。但如果,你是三期女员工,医疗期内病假员工等特殊情形,就要慎重考量了; 3、更何况,在规范点的公司,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比转正后的辞退相对更容易操作。 #苏州头条# #我要上 头条##头号周刊#
2、网友丰神俊逸:前公司设的局,裁员不用补偿!
3、网友吹啊吹啊吹啊啊啊:不是三个月试用期吗,这不是还没到吗?
4、网友大雄的傲娇机器猫:北方企业都这样,不愿意多付工资,又要求马上见成果,品牌总监压根就不是立马见效果的岗位。南方老板就没这么小气,
5、网友快乐饼干g:这个张某牛逼,试用期解除合同为什么违法
6、网友我真的很幸运:三天解约,就说你能力不合适。要不然新公司有问题,要不然前任公司有问题
7、网友淡定妈悟生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不可能。但是公司确实是违法解除,可申请2N补偿。法院判决很合理。 不过试用三天就想要让人走,不惜违法解除,看来这个员工能力真的不行。
8、网友背京:无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必须高额赔偿啊…
9、网友6看海的日子9:估计是面试的时候很能吹,口头表达应该是可以的,但一上岗就写不出策划管理方案,腹中无物,所以被解雇。试用期单位应该可以随意解雇,不然怎么叫试用?试用期工薪照发,无需补偿
10、网友带着无人机去穷游:有可能是前公司要炒掉他,怕赔偿,然后叫个同行高薪聘请他,让他跳槽,跳槽几天就把他干掉。这样可以省下一笔钱。万恶的资本
11、网友别藏了我看见你了:像这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前一个公司的n+1进行补偿
12、网友旧事凉薄:首先,当事人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合同,属于是协商一致了,这点当事人吃亏了。当公司提出辞退的时候,当事人应当明确反对,根据劳动法,公司如果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再不行才能辞退。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是要赔偿的,至少一个月工资。
13、网友活泼河流GQU:两个可能: 1、竞争对手先是高薪聘用该总监,然后该总监跳槽新公司,新公司再以试用期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已达到快速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2、原公司想裁员,又不想支付赔偿金,让关系较好的同行用高薪高职聘请该员工,只要他一跳槽,新公司立马以试用期为理由解聘。
14、网友洪汝地:感觉被骗了,上一家裁员不想赔钱,找一个合作的公司私底下给高薪吸引,然后离职后进入这家公司,然后说不符合要求即可,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公司都这样搞,他们相互帮衬,这样操作既不违法又无无法道德指责,这需要政府要制定相关规定了
15、网友啊藻ka:这个就是前公司设的局,不想给裁员补偿,找个公司高价挖你,然后几天干掉。成本很低。
16、网友边缘人1987:我现在就是公司要跟我解除合同赔偿N+1,但是老子干了16年没任何错误,咽不下这口气,现在把我晾一边了也不开单方
17、网友调皮的王大爷:五年前,浙江一个知名家居品牌找了个所谓大咖做副总裁,年薪1200万,做了18天就辞退了,因为老板觉得这么高薪必须立即有业绩,耗一天都是浪费钱
18、网友阿雷拉18:啥品牌总监一个月劳动力值5万啊!
19、网友附河海: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又得重新打官司?
20、网友知网互联:可能设局诱骗辞职,原公司不用付高额赔偿金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