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是哪一年发布的,2008年12月1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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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是哪一年发布的
2008年12月1日。
《森林防火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的,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该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六章56条。
森林火灾发生原因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可燃物(包括树木、草灌等植物)是发生森林火灾的物资基础;
2、火险天气是发生火灾的重要条件;
3、火源是发生森林火灾的主导因素。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一个,森林火灾便不会发生。
大量的事实说明森林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可燃物和火源可以进行人为控制,而火险天气也可进行预测预报来进行防范。
森林火险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森林火险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为难以燃烧的天气可以进行用火;
二级为不易燃烧的天气,可以进行用火,但出可能走火;
三级为能够燃烧的天气,要控制用火;
四级为容易燃烧的高火险天气,林区应停止用火;
五级为极易燃烧的最高等级火险天气,要严禁一切里外用火。
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1日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六章56条。
《森林防火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的,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
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并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根据森林火灾燃烧中央地点,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灾分为三大类:地表火 树冠火 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积大小为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3.故意纵火 :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
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
在我国的森林火灾中,由于炊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绝对数量。
(二)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
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
扑救森林火灾:
(一)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强化扑火组织。
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
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
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
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是否宽松、阻燃。
五是加强火情侦察,组织好火场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
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沿着火的俩翼火线扑打。
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不要打上山火头,不要在悬崖、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不要在大风天气下、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
八是正确使用扑火机具。
(二)脱险自救方法
退入安全区。
扑火队(组)在扑火时,要观察火场变化,万一出现飞火和气旋时,组织扑火人员进入火烧迹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区。
二是按规范点火自救。
要统一指挥,选择在比较平坦的地方,一边按规范俯卧避险。
发生危险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到见着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
四是按规范迎风突围。
当风向突变,火掉头时,指挥员要果断下达突围命令,队员自己要当机立断,选择草较小,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头,憋住一口气,迎风猛冲突围。
人在7.5秒内应当可以突围。
千万不能与火赛跑,只能对着火冲。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